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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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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ㄒ唬┓趸餍璺瞎壹犊萍计笠捣趸魈跫?。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ǘ┓趸饔嫦蚍趸笠党鲎獬〉?、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ㄈ┓趸魈峁└趸笠凳褂玫某〉孛婊ê卜癯〉兀┯φ挤趸骺勺灾髦涑〉孛婊?/font>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ㄒ唬┢笠底⒉岬睾椭饕蟹?、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ǘ┬伦⒉崞笠祷蛏昵虢敕趸髑捌笠党闪⑹奔洳怀?/font>2年。

                     ?。ㄈ┢笠翟诜趸髂诜趸氖奔洳怀?/font>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ㄋ模┓稀吨行∑笠祷捅曜脊娑ā匪娑ǖ男⌒?、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ㄎ澹┑ヒ辉诜跗笠等胱な笔褂玫姆趸〉孛婊淮笥?/font>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笠挡罚ǚ瘢┦粲诳蒲Ъ际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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